一、支持范围
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服务推动我市文化高地建设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打响“江南文化”品牌,依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支持范围为数字文化、创意设计、演艺娱乐、文旅融合等文化产业核心领域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相关企业或重大项目。
二、申报方式
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制,一年申报一次。当年申报上一年度符合《扶持政策》要求的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2.主要以文化内容为核心,从事文化内容产品的创作、研发、生产、传播、发行等业务活动;
3.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资金筹措能力,且已完整运行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申报标杆型、领军型、成长型文化企业奖励的,需已完整运行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
4.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一致;
5.申报主体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1.经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申报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
2.违反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的;
3.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财务或税务资料的;
4.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或以前年度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扶持的(含已列入扶持计划);
5.法律、法规、规章或市财政部门规定不得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三)申报《扶持政策》第四条第三款“支持来苏取景拍摄电影”奖励资金的,对申报单位注册地不做限制。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22年度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2)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带有二维码标识的2020年、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申报单位根据不同申报类别
提供以下材料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类
(1)项目介绍(含项目内容与规模、可行性分析、项目示范性与创新性、实施方案及进度、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和实施保障条件等);
(2)立项批准文件:项目立项需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须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原则上应于2021年1月1日以后立项或开工建设;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带有二维码标识的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1份(含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实际已完成投资额及支出明细)。项目总投资额需达1000万元及以上(财政性资金投入占比不超过20%)。在建项目投资进度需达50%以上,且项目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设。结项项目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设;
(4)结项项目需提供结项相关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应出具主管部门盖章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营业类项目应出具销售证明;软件研发类项目应出具第三方评测报告;影视、动漫类项目应出具播出证明)。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类
1.申报标杆型、领军型、成长型文化企业奖励: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带有二维码标识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1份。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不含流水和关联交易)及增长率情况(标杆型、领军型、成长型文化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应分别不低于10亿元、1亿元、3000万元,增长率应分别不低于10%、20%、30%);
(2)税务部门出具的2021年度完税证明原件。
2.申报以下企业奖励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证书、奖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1)首次获评国家数字文化产业领军企业和列入国家数字文化产业示范项目;
(2)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获得提名;
(3)首次获评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产品;
(4)首次列入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名单的文化企业;
(5)上年度首次进入“规上”统计库的文化企业(待市统计局公布名单后,申报材料由各地文旅产业主管部门统一通知组织后补)。
(三)支持文化载体建设类
1.申报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奖励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申报文化产业园区年度考评优秀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待市文产办发文后统一通知组织后补)。
(四)鼓励原创内容生产类
1.申报入选国家级动漫游戏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等)或荣获国家级重大奖项(“动漫奖”、“金猴奖”等)的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作品奖励的,提供获奖证书、奖牌或表彰文件复印件。
2.申报电影作品奖励的,提供以下材料:
(1)在江苏省备案的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为电影第一出品方的证明材料;
(3)获奖证书、奖牌、表彰文件复印件;
(4)申报票房奖励的提供国家电影专资办票房数据证明材料。
3.申报来苏取景拍摄电影奖励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2)辨识度明显的苏州镜头时长超过电影总时长30%的视频材料;
(3)国家电影专资办票房数据证明材料。
4.申报电视剧播出奖励的,提供以下材料:
(1)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申报单位为电视剧第一出品方的证明材料;
(3)在中央电视台或当年度收视率排名前五的省级卫视黄金时间段(19:30-22:00)首播的播出证明。
(五)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类
申报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奖励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高级技师证书等复印件;
(2)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应为上一年度内,合同时限一年以上)、苏州大市范围内社保缴纳证明(转入时间应为上一年度内,且不间断缴纳满6个月)。
(六)支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发展类
申报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落实对外文化贸易类
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奖励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报材料请按以上次序编写,用普通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五、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58.210.227.84:8088/szwgj/),从“企业登录”端口进入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填报,提交相关电子材料。各申报单位请于6月15日前完成自主申报。
(二)书面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申报单位将系统导出的项目申报表(附件2)和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的相应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纸质件和电子版提交至所辖区镇、街道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各区镇、街道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和项目汇总表(附件3)纸质件和电子版报送至市文体广旅局产业发展科(行政中心6号楼6B0803)。
政策咨询电话:
太仓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产业发展科 53599812